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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 构建和谐劳动法律关系

创建时间:2018-09-18 23:00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过四个体系性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此外还有若干涉及人事争议、《工会法》等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有的出台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之前,有的颁布后社会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因此有些规则与法律规定已不完全一致,有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完全适应;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劳动争议审判中的新问题,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修订和完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有其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划》明确劳动争议审判双保护的理念,并且突出了劳动争议审判寻求平衡的要求。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是近来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反复强调的理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结构性的力量失衡出发,劳动法存在大量保护劳动者的规则,劳动法具有保护法的色彩,但同时劳动法又是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秩序法色彩。因此,在适用劳动法律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两个角度均不可偏废。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规划》进一步提出了“找准利益平衡点”,也即在劳动者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这一劳动关系协调的要求。以上理念和要求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规划》从用工关系这一更宏观的角度考虑劳动力提供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使用劳动力的方式非常多样,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也非常多样:当事人之间如存在依附性劳动,则是劳动关系;如不存在依附性劳动则可能是承揽、委托以及其他劳务关系。这些用工形式在我国都是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合法形式,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关也应尊重企业选择合法用工形式的自由!同时,在不同的用工形式中,劳动力提供者和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配置的情况并不相同,司法解释和审判工作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不同的用工形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和谐劳动关系更广泛的内涵应当是和谐用工关系。

  《规划》既提出了修改完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要求,又为如何修改和完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和思路,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用工关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沈建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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