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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 · 法    《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9条

《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9条

创建时间:2024-04-10 11:10
 
 
作者:相国军
 
 
来源:《书•法——中华人民....2022-11-1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相国军,司法部办公厅原副巡视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北京中联国兴书画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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