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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扩围彰显法治本旨

创建时间:2016-09-26 08:10

 新闻: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点评:过去,囿于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致使精神损害赔偿因案而异。事实上,把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有悖实质公平,有必要对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适用范围进行完善。

  要知道,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亦有之,其损害后果甚至更严重。如果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只是给予财产损害赔偿,不在精神层面予以抚慰,就会让公民人身权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遭受的侵犯不能得到应然救济,赔偿效果打折,且与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不符。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应该说这是对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初衷的回归,对公民权利救济的补位。不过,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践中的情况复杂多样,接下来还需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才能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管转基因种植需一揽子修法

  新闻:农业部对于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来打击转基因非法种植已感力度不够,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罪纳入刑法予以规制。几位刑法学家对此存争议。有专家提出,应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即基因技术罪。

  点评:可以预见,转基因非法种植入刑,就如醉驾、飙车以及恶意欠薪入刑一样,对治理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问题是一剂良药。但相对其他部门法而言,刑法对调整和保护利益具有最后手段性的特质。故而,对转基因非法种植的严管,除了入刑外,还需对我国有关基因技术的规定进行一揽子修订。

  现行规制转基因非法种植的法规规章,多数年代久远且粗疏,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于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于2002年等等,已经不能适应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需要。在法无授权皆禁止的法治精神下,执法部门对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执法,即便想加大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也力不从心。

  令人可喜的是,农业部已启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伴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打出一套法治组合拳,必然能够有效解决转基因的非法种植问题。

  地方预决算公开别靠点名倒逼

  新闻:财政部日前对外公布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专项检查结果,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有超过3.6万个地方预算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多地因未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报告遭点名批评。

  点评:客观来说,相对前几年,地方预决算透明度已有大幅度提升,但距离预算法的规定和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地方部门不去填补差距,反而耍“躲猫猫”的伎俩实属不该。

  目前,对于预决算公开,我国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统领,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指南,可以说预算公开法制度相对完善。地方对此依法公开就是对法治的尊崇,不公开就是对法治的悖逆。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很多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公开,能消除群众对相关资金使用的质疑,藏着掖着,既不利于对资金监督,也不能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按照财政部的说法,今后此类财政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将成常态,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报告的,不仅会遭点名批评成为舆论靶心,而且还会因违法而受到否定评价。所以说与其等着因不公开陷入被动,害人害己,倒不如让预决算公开成为行动自觉。

  保障房分配公平应从法治切入

  新闻: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去年有5.89万户家庭隐瞒收入、住房等信息通过审核或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6046.25万元、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3.77万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用于单位办公、对外出租经营等。

  点评:保障房分配、使用不合规现象,已是年年禁止、年年复发的“顽疾”。虽是多因而致,但法治是保障房分配公平的根本保障,根治这一“顽疾”,关键还要从法治手段切入,提高保障房分配公平的法治化水平。

  当前保障分配公平的法制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从立法上看,目前虽然上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约束,下有地方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保障,但碍于立法权限所限,相对违法收益,处罚力度手段不值一提。从执法上看,由于基层执法力量有限,导致有些骗保障房者逍遥法外,起到不良的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加剧保障房分配的不公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可实践中鲜见以诈骗罪处理骗保障房者。

  保障房分配公平是民生大事,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立法,让相关法规尽早落地;一方面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每一个骗保障房者都付出沉重代价。(乔子轩 作者系重庆市纪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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