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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车辆还违章 不应成为糊涂账

创建时间:2016-09-02 10:06

2012年3月19日,王先生开着自家的甘A·X2930号牌的面包车拉了7个客人,途中被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城运处”)稽查人员查扣,稽查人员向他开出了一张1万元的罚单。因是二手车,加上生活拮据,王先生一直没能缴纳这笔罚款,车也一直没领回来。今年7月18日,王先生却被告知这辆面包车从2012年12月22日至2016年6月3日间,违章27次。“车辆被扣还能违章?而且竟然有3辆车,只有一辆与我的车车型相同。”据此,王先生向城运处提出疑问。城运处口头答复称:“问题出在停放被扣押车的停车场,但目前具体责任人不明。”(8月31日《兰州晨报》)

  车子被扣了,因为迟迟没交罚款,按道理车子应一直放在停车场,若不是王先生本人,谁能开这辆车呢?这是笔者最大的疑问,按正常程序,车钥匙应该被扣在城运处,车子停在了城运处指定的停车场。被扣车辆该如何处理,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办法,唯独没有擅自使用被扣押车辆这一解,城运处将责任推给了停车场,对吗?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也作了“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的规定。无疑,这些保管义务都指向了作出扣押决定的部门。这是其一。

  其二,对于像王先生这样面对罚款一拖再拖的车主,城运处只能任其拖延,不管不问吗?此问并非本事件的核心问题,但这是为何车辆被扣长达四年之久,仍没有被车主取回的一个主要原因。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城运处应利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手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王先生的违法行为。如果王先生认为罚款决定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王先生既没有寻求救济,也没有及时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城运处搁置并拖延违法行为处理,法定期限一条又有何意义?

  行政强制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况且,行政强制法第12条还规定了“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多个强制执行方式。

  最后,从已有信息看,王先生被扣的车辆不仅被上路了,还被套牌两次,违章27次,这不仅有没有妥善保管的问题,还涉及谁该为此买单。对更多的车主来说,谁都不希望因为自己的一次违法行为就痛失爱车,更不希望在自己车辆被暂扣后,还要担心“这会儿我的车会不会被什么人开走,会不会有一堆罚单留给我处理?”对于这些疑问和担心,兰州城运处有责任也有义务尽快给公众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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