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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可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吗?

创建时间:2016-08-24 04:40

8月以来,成都、遂宁等地职工来咨询,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么工作地点一栏空着,要么写成几个地方。他们想问: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吗?在工作地点方面,劳动法有哪些规定呢?

  针对职工们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刘律师表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二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是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四是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刘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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