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法律政策网!

政法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政法网群          京 |津 | 沪 | 渝 | 冀 | 晋 | 蒙 | 辽 | 吉 | 黑 | 苏 | 浙 | 皖 | 闽 | 赣 | 鲁 | 豫 | 鄂 | 湘 | 粤 | 桂 | 琼 | 川 | 黔 | 滇 | 陕 | 甘 | 宁 | 青 | 藏 | 新 | 兵团 |  军情

网站播报

网站首页    书 · 法    公司搞末位淘汰 符合劳动法吗

公司搞末位淘汰 符合劳动法吗

创建时间:2016-08-24 04:34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邢台市孙先生咨询:我所在单位因为行业整体不景气,最近一年企业经营效益很差,三个月前,老板召集了二十多个销售部门中层以上员工开会,声称要施行末位淘汰制,即每三个月排一次名,业绩最差的销售部门将被撤掉,该部门员工全部辞退,而每个销售部门业绩最差的员工也将被辞退,而且被辞退人员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最近,我领导的销售部门的小李就因为在本部门业绩排名倒数第一,就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他已不能胜任单位的工作,将从下月起停职停薪。我对此很有意见,因为按照上半年业绩,小李作为我领导的部门业绩最差的员工,在全公司的业绩也属中等偏上。我想了解的是,我们老板用这种末位淘汰的办法辞退员工,符合劳动法吗?小李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帮办:《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孙先生所在单位根据业绩排名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热点文章

图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