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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不找”视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创建时间:2016-08-24 04:01

 如果不是业务主管说话太气人,汪险峰不会在离职4个月后再找公司的事,要求给予其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等费用。而公司以为他离开这么长时间都没吭声,双方之间就相安无事了,劳动关系也自动解除了,没想到现在又出了事。

  由于言语不和、协商无果,汪险峰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3万余元。

  近日,仲裁裁决双方之间的“两不找”关系等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需向汪险峰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1.1万元。

  案情回顾

  汪险峰长期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多年来积累了丰厚的人脉和市场开拓经验。2013年7月2日,他一入职,公司即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6年7月1日。合同约定其月薪5500元加销售提成。

  去年12月9日,因业务主管批评其业务增量小且上月存在3万多元亏损,汪险峰不服气。他向主管解释原因,主管不听,执意要增加下个月销量并扣减销售费用。

  由于话不投机,主管口头告诉他,因其业绩欠佳、顶撞领导,即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自此,汪险峰离开了公司。

  事隔4个多月后,今年5月,汪险峰再次来到公司,要求给予其离职经济补偿、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业务主管不见他,公司领导也不见他,最后还安排保安请他出去并不允许其再进公司的大门。

  一气之下,汪险峰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仲裁委受理汪险峰的申请后,通知公司参加庭审。

  庭审中,公司针对汪险峰的请求答辩称,汪险峰与业务主管拌嘴后,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尽管其连续4个多月没有上班,公司亦没有解除其劳动关系,更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说。

  恰恰相反,在这段时间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主管销售的经理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促其到岗工作,而他始终未作回应。鉴此,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所谓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而汪险峰提出,他从未接到单位通知其上班的电话和短信,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在主管让其离职的时候不存在了。

  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是否支付和应不应该支付离职补偿等费用,成为争议的焦点。

  仲裁裁决

  仲裁委审理认为,汪险峰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业务主管赶他离开公司之日就已经解除,而公司则主张其系自动离职,但双方均不能就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汪险峰离开公司后未再到单位上班,单位亦未为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单位应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至于加班费、未休年假加班工资等,依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汪险峰已经休过7天年假,且请假单上有其本人签名和主管签名。故此,在公司不承认汪险峰加班、汪险峰本人又不能证明自己加班的情况下,驳回其此项请求。

  综上,裁决该公司向汪险峰支付离职经济金1.1万元。

  法理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长期两不找”现象。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这种现象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4条规定的情况相类似。

  该规定指出,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陈律师说,本案遇到的情况与该规定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因而,仲裁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基于此,用人单位就要履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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