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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无法上班 单位能否索要违约金

创建时间:2016-08-24 04:00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曾出资10万元,送我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并与我签订了5年内不得离职的服务期合同。谁知,合同履行年余后,我却突然身患一时难于治愈的疾病,医院已建议我停止工作,先进行三个月的住院治疗。而公司却基于我一时难于工作且前景不可估量,以我不能按期上班当属违约为由,亟不可待地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5年服务期与已经履行期间的比例,按照10万元培训费用,承担尚未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杨柳风

  杨柳风: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索要违约金的前提,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而劳动合同违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而你的行为并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

  一方面,你无法上班是因为身患疾病,而你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影响上班,也对疾病的发生不存在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形,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另一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你已经在公司工作年余,决定了你享有三个月的法定医疗期,公司不得将此期间视为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即使你日后确实无法继续工作,公司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切合实际情况就不能履行部分适当要求补偿,而不能毫无根据地先行将你解聘且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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