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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员工可签竞业禁止协议?

创建时间:2016-08-24 03:59

连日来,成都、攀枝花、泸州等地企业员工来电咨询称,当初到公司上班时,公司要求他们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如今,公司要提前解除其劳动关系,故与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他们想问:竞业禁止有哪些经济补偿呢?企业哪些员工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呢?

  带着职工们的疑问,8月8日,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程律师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企业哪些员工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呢?对此程律师认为,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一般是在企业中比较重要的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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