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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转化后适用于子公司

创建时间:2016-08-24 02:54

 子公司的职工违纪能否依据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呢?

  烟台开发区某汽车维修公司是烟台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维修公司独立对外经营并承担责任,并独立进行用工管理。2015年1月,集团公司通过有各辖属子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的集团职代会修订了员工职业行为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集团辖属子公司对外为独立企业法人,对内为集团公司所属部门机构,统一遵照执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该管理办法在集团文件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维修公司就该管理办法也征求了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内部网站、刊物、看板等方式进行了公示,并组织职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了专项学习。

  2015年9月,维修公司职工周某累计旷工3天,维修公司便依据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了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周某不服,以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维修公司职工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那么该规章制度就是合法有效的,适用于用人单位任何职工。本案中,集团公司在员工职业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适用规则,该管理办法系由集团各子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的职代会经民主程序制定,其中也包括维修公司的职工代表,因此,其制定主体和程序并无不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相悖,且维修公司也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公示、学习,因此,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维修公司的所有职工。周某违纪事实清楚,维修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仲裁委遂裁决驳回了周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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