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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

创建时间:2020-09-03 15:22

    新华社深圳9月2日电(记者李晓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近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规定就公益诉讼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发挥“一线”作用,可以就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可提起与其职责或者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定降低了其诉讼成本,明确社会组织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缓交;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可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规定明确,深圳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基金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社会捐赠等,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基金不仅可以支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也可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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