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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 呼玛县公安局原局长被判11年

创建时间:2019-12-25 13:13

   新华社哈尔滨12月24日电(记者梁书斌)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玛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典君因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查明,2018年5月,呼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徐成发、徐雷(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刑事犯罪,应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移交刑侦部门侦办。张典君受徐成发请托,明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仍指示相关人员将该起刑事案件降为治安案件处理,采取治安拘留处罚。相关人员未敢降格处理,也未将此案移交刑侦部门办理,该案一直搁置未办。

  在纪检监察机关督办下,2018年11月,呼玛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涉案人员徐雷、徐成发等人被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提起公诉。

  另外,张典君还多次收受下属贿赂,向呼玛县看守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营房配套工程施工人索要钱款,贪污单位购车款、游戏厅经营者所交押金、没收的赌资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典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以侵吞、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典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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