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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创建时间:2019-10-12 14:02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意见》提出以下相应政策举措。

  在保供方面,一是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二是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三是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四是落实直接挂网和自主备案采购政策。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短缺药品清单和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五是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

  在稳价方面,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定期监测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二是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成本调查、暂停挂网等措施,予以约束。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意见》强调,要做好定期报告,强化监督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确保相关措施取得实效。加强宣传引导,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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