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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规: 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创建时间:2018-02-23 21:56

发布会现场图 中国长安网 记者 陈雪 摄

    中国长安网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陈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知的消息。

  最高法今日发布《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个条文,除上文提到的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外,还重点对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执行期间和追偿权等内容,予以明确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由于其对执行担保具体实现方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有的直接执行,有的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有的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据悉,考虑到执行担保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外,《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还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这主要是出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过的担保期限,在实践中常因内涵与担保法的保证期间明显不同,引发误解,以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没有约束两个方面的考虑。”孟祥表示,因此,《规定》明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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