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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茂101”轮19人盗窃案一审宣判

创建时间:2018-01-24 16:21

  法制网青岛1月24日电(记者姜东良《法治周末》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张淦)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同茂101”轮盗窃案今日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主犯徐某某等5人因盗窃罪被判处四年五个月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罚金,另有14人因盗窃罪获刑2年到4年又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到4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被告人“同茂101”轮机工长徐某某、水手长刘某某、大副张某、二副李某某等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某的默许下,伙同其他十四名船员,先后七次采取不破坏铅封的手段,盗窃由“同茂101”运输的铜精矿粉并予以销赃,非法获利41万余元。

  据了解,被告人作案前会准备好铁锹、绳子和编织袋,待船舶航行到公海后,于晚上10点后进行盗窃。由于货物装毕后会在舱门打上铅封,为了不破坏铅封,首先由机工长或水手长将舱梯口的螺丝松开,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进行装袋,最后用电葫芦将装好的货物用机器拉至甲板,藏于船头道门下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

  当货物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大副张某或机工长徐某某就会联系买家销赃。一般利用抛锚时机,被告人和提前联系好收赃的买家约定集合位置,在海上将盗窃的以及扫舱底获得的铜精矿粉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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