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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指示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

创建时间:2016-10-21 09:03

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0月10日至11日于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并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可以概括为五个“要”: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二、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四、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从即日起,中国长安网开设“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今天刊发第一篇: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撰稿的《总书记指示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对第一个“要”进行解读。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创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建设。近日,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这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崭新目标要求和科学指南,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深化认识: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因此,习近平同志提出的“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既是当前我国政法综治工作的新要求和新目标,更是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是我国法治理论的新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实现社会治理转型和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现代社会,政府、市场、社会扮演不同角色。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传统政府单一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群众权益保障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和社会治理的复杂多变。因此,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要实现由传统的命令型、控制型社会治理方式向联动融合、开放共治转变,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既善于运用市场思维、市场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善于运用利益引导、商业运作推进开放共治,善于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保险等方式化解矛盾、防控风险,实现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又要善于积极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单向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水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创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适时提出“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科学回答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等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习近平同志又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强调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法治意识,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是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科学和平安有序之要义。这就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二、深刻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

  政府主导治理。自20世纪国际社会“福利国家”的理论、制度、实践产生以来,不少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遇到了诸多社会治理棘手难题和挑战。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把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作为目标之一,强调发挥政府主导、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社会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风险,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在全球治理中,提供了“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实践表明:既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政府在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各类社会事务治理法律规范赋予的社会管理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依法规范进行和科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的方式;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从教育、劳动、就业、医疗、住房、救助等领域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职权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体系,有效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牵引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协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模式的要义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始终是人民群众,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学会运用法律上的事实判断是非、用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对错,发挥公民权利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使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成为社会治理的建设者和推动者。切实推动基层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社会治理主体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治理权利和依法承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作用。

  协商合作多元治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实现形式。人的社会化发展与社会组织的分层,加速了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合作、竞争、协调、冲突等社会互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这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搭建沟通、协商、合作机制提出了要求和可能。合作治理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以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既充分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又强调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协商合作、共同多元治理相结合。

  法治保障治理。法治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是社会文明进步之基石,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快建设平安中国,必须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社会治理法规,形成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总结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实践,形成高效实施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推动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严密的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健全社会治理组织体系,社会治理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治理法学教育,让社会治理法治进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大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切实落实: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战略思维层面,注重“两手抓”。构建全面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推进,战略思维上要注重“两手抓”,即:一手抓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社会治理创新。必须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大平安理念;必须抓恐怖袭击、网络犯罪、群体性事件等公共安全和经济运行风险中的突出问题排查和整治;必须在社会治理理念、机制、方法上创新,增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自觉性。

  目标任务层面,提高“四化”水平。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平安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目标任务。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水平,必须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应注重运用大数据,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将云计算、云平台等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打造生态绿色、智慧管理的新型“云治理”社会治理模式。

  实施原则层面,坚持问题导向。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综治工作的基本任务。要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开展专项治理。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依据宪法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

  实施机制层面,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搭建多部门、跨区域合作治理平台,按照专业化、扁平化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积极稳妥调整设置机构,统筹各方资源力量,激发基层活力,发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立体化、信息化建设。

  考核评价层面,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快建立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标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治理考评体系。构建社会治理考核导向正确、富有效率的评价体系,实现社会治理工作评价“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点”。各级政府必须重视社会治理,统筹全局,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根据指标体系和考评评价标准,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注重社会治理考评结果的应用,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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