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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却无法上户口 买房人索违约金胜诉

创建时间:2016-09-26 08:31

 市民王先生购房后发现房屋原户籍人的户口仍未迁出,于是将卖房人张某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没想到张某则以王先生拖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由反诉其支付违约金。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给付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当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王先生发现房屋内仍有原户籍人的户口未迁出,影响了自己孩子的上学问题,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对此不知情且早已无法与未迁出人取得联系,但王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张某作为出卖方没能在合同签订前详尽、确切地了解房屋涉及的户口问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其违约金4万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双方均不满意,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王先生坚持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违约金17.75万元;张某则以王先生拖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其不能如期收到房屋全款为由,反诉王先生支付违约金3.1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酌情调整张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终审改判张某给付王先生违约金10万元,并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目前,王先生已将户口顺利迁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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