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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殒命 同饮者未尽"注意义务"应对醉酒伤亡后果担责

创建时间:2016-09-10 13:14


门诊问题

  酒友死亡,同饮者应担何责?

  门诊专家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赵旭卿

  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徐宁

  专家观点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饮者对受害人意外死亡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同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饮者责任的承担,也要分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有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是在酒店去世,酒店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据2016年7月15日《华商报》报道,陕西省神木县一男子与好友聚餐饮酒,酒后又去KTV唱歌继续饮酒,唱完歌在回家的途中因饮酒过多而死亡,最终一同饮酒的6名好友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6万元。2016年6月8日《福建日报》也报道,福建省连江县一女子郑某与他人饮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车坠入湖中溺亡,连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4名同饮者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各赔偿2.4万余元。另据网络爆料称,8月25日晚,安徽省合肥市一名中年男子与朋友喝酒后在酒店门口睡了一夜。第二天早晨其朋友找到他时,其已没了呼吸。

  朋友聚会,适量饮酒使人情绪放松,也有利于加深友谊,但过量饮酒不但伤身,酒友还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承担相应责任。若饮者酒后死亡,同饮者构成何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赵旭卿、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

  同饮者构成何种民事责任

  从相关案例来看,醉酒后酒友死亡,同饮者一般会被法院判决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对于酒友死亡,同饮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赵旭卿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饮者对受害人意外死亡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行为人除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不作为义务外,还负有一种作为义务,即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行为人的在先行为引起。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以是否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也包括“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的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醉酒伤亡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张徐宁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的类型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作为侵权表现为侵权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他人实施了主动的侵害;而不作为侵权,则是指侵权人违反了契约、法律、公序良俗等应为的作为性义务而不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作为侵权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三种情形:法律的直接规定、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同伴因醉酒死亡情形中,行为人先前的喝酒行为就导致其后产生了“在先行为义务”,亦即饮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照顾、保护义务。如其预见到喝酒人继续喝酒将会危及其生命健康,应当及时劝阻;在其醉酒时,应当将其送医或报“120”。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饮者责任如何承担

  “虽然同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关案例中,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张徐宁说,死者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对自身安全加以注意的义务,其本人应当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却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受害人对自己醉酒造成的严重后果本身是有过错的。这就减轻了同饮者的侵权责任。

  同饮者责任的承担,也要分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有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赵旭卿表示,在故意灌酒型的案例中,因为有酒友认为“不喝醉不够朋友”,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而在放纵型饮酒的案例中,“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他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却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发生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的,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还有一种是酒后不予救助的案例。“酒友”之间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而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负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中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种情形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同饮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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