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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即将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任性

创建时间:2016-08-24 04:29

2011年5月,李某应聘至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向当地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2015年12月2日,该公司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4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本案中,该公司虽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也被法院所受理,但在法院尚未宣告该公司破产期间,不能单方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条件,且未履行相应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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