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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丈夫抵押房产银行善意取得合法

创建时间:2016-08-24 04:28

李浩与王菲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王菲菲在李浩不知情的状况下,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向该行申请贷款40万元,并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权属登记中心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知情后的李浩认为涉诉房屋应属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并且该抵押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合同,故将王菲菲和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经过依法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关系已经成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不具备无效的条件,依法驳回了李浩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王菲菲用于抵押的房屋始终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其又向银行做出了未婚声明,银行在贷款前已尽审查义务,也没有证据显示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贷款抵押合同双方并非恶意串通;而且,该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已到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银行也向王菲菲发放了40万元贷款,可以认定银行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是善意的,并未与王菲菲恶意串通。因此,涉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真实有效。

  李浩认为王菲菲将该房屋设置抵押未取得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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