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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属卡持卡人的还款责任

创建时间:2016-08-24 04:23

【案情】

  2005年10月25日,王某从建设银行某市分行申办了一张龙卡贷记卡,同时为妻子解某办理了一张附属卡。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有王某和解某的签名,且声明: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计入主卡账户。同时,王某签署了建设银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并承诺愿意遵守该协议全部内容。其后王某和解某使用上述信用卡时发生逾期还款,截止到2015年4月28日产生透支本金62855.47元,利息、滞纳金14378.46元,共计77233.93元。建设银行某市分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和解某共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本金及截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解某作为附属卡持卡人是否对信用卡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附属卡的含义、特征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附属卡是相对于主卡而言的。每个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附属卡的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过本人相应主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卡人不指定的情况下,附属卡的信用额度与主卡相同。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的银行约定,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大部分银行没有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就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执行。

  本案中,解某系王某的妻子,王某办理信用卡时为其办理附属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解某系附属卡的合法持卡人。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并没有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对附属卡持卡人还款责任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丧失了偿还能力,故解某不承担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责任。

  (作者单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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