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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诉求孩子监护权,为何被驳回?

创建时间:2016-08-24 04:09

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因孩子不愿和自己的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驳回母亲李某要求取得孩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2005年,郑某明夫妇之子郑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6年11月生育一男孩,后李某与郑某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2月在长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男孩由郑某抚养。2011年,郑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后小孩随祖父母郑某明夫妇共同生活。现李某认为郑某明夫妇二人年事已高,不宜继续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其作为母亲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并让其在城区接受良好的教育,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小孩的监护权归其所有,并由郑某明夫妇将小孩交由其抚养教育。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祖父母的郑某明夫妇二人态度诚恳、平和,辩称只要小孩愿意,李某可带走小孩;在小孩不同意的情况下,希望李某与小孩暂住老家,慢慢地与小孩培养感情,待条件成熟后再带走。承办法官在征询小孩意见时,其明确表示随祖父母生活“很快乐”,不愿跟李某走,并说出如果他妈妈把他带走就去“自杀”等较过激的话。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将调解方向重点放在李某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如何与小孩培养感情方面,连李某代理律师都觉得李某在此情形下不宜主张监护权。尽管如此,李某始终没有松口。最终该案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郑某之子长期跟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已适应该环境,祖孙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同时,小孩本人已近十周岁,具备独立表达意愿能力,现其明确表示愿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故尊重其人格及意愿更有利其身心健康和成长。在小孩不愿跟随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李某宜与其子渐进培养母子感情,待条件成熟后再行主张监护、抚养。综上,法院对李某本次要求监护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该案承办法官说,子女抚养问题,正常情况下,小孩生母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依法律规定应由生母抚养教育孩子,然而该案承办法官在母亲的意愿和小孩的意志发生冲突,亦即在作为母亲的权益和未成年人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后作出看似有悖常规的裁决,驳回生母主张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其实是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的立法本意。(刘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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