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法律政策网!

政法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政法网群          京 |津 | 沪 | 渝 | 冀 | 晋 | 蒙 | 辽 | 吉 | 黑 | 苏 | 浙 | 皖 | 闽 | 赣 | 鲁 | 豫 | 鄂 | 湘 | 粤 | 桂 | 琼 | 川 | 黔 | 滇 | 陕 | 甘 | 宁 | 青 | 藏 | 新 | 兵团 |  军情

网站播报

网站首页    书 · 法    雇员意外受伤雇主被判担责

雇员意外受伤雇主被判担责

创建时间:2016-08-24 03:39

2014年10月31日,赵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由赵某组织工人在李某的宅基地内为其建设两层楼房。同年12月27日,王某从赵某承包的另一工地来到李某在建楼房处参与施工,下午4时许,刘某驾驶其自有的吊车也来到李某在建楼房工地上楼板。当时,王某在一楼的北山墙处敷灰,被刘某吊起的楼板撞倒后从4米高处坠落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等人诉至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王某承担1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赵某承担50%责任,刘某承担30%责任,判令各被告按如上比例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王某、刘某接受赵某的雇佣为李某建造楼房,赵某与王某、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赵某组织的建房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赵某在建房施工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且刘某是在赵某组织指挥下操作吊车上楼板,由于其组织指挥不当,导致王某从4米高处坠落,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吊车司机,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业,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作为房东即涉案工程的受益人,在赵某无视安全保障拆除脚手架并由此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时,未及时提醒纠正,存在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受害人王某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4米高的地方施工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下,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热点文章

图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