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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母亲离婚后,继父能否享有探望权

创建时间:2016-08-24 03:36

编辑同志:

  我3岁时,生父去世,母亲改嫁。继父对我慈爱有加,我与他也有很深厚的感情。但继父与母亲结婚10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我随母亲生活,继父经常到学校探望我,并称对我尽过抚养义务有探望权,却被母亲拒绝,理由是继父与我没有血缘关系,离婚后就没有探望权了。请问:母亲的说法对吗?

  读者 吴小鹏

  吴小鹏读者:

  你母亲的说法是错误的,你继父仍对你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但该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或继母便对继子女同样具有包括探望权在内的权利。正因为你已经与继父共同生活多年,继父一直对你的抚养教育问题尽心尽责,彼此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决定了继父在与你母亲离婚之后,同样对你享有定期探望、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即使当初离婚时没有涉及探望权问题,还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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