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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律援助要降低门槛

创建时间:2016-03-11 01:02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应当是重中之重。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覆盖率较低,对经济困难标准设置的高门槛,将很多人挡在了刑事法律援助大门之外。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大体分为两种,一是经济困难当事人,二是特殊案件当事人,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特殊案件当事人由司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是当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不过数量有限。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会自己委托辩护人,而无需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当事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大,但援助率不高。法律援助机构常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经济困难标准,可是有些人是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经济困难者,他们尚不足以支付刑事辩护的最低收费,却因未享受低保而被挡在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与此同时,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时缺乏程序意识,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告知或告知不详,也导致部分当事人应当申请而没有申请。

  即使当事人得到了刑事法律援助,也还可能面临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情况。比如,部分承办律师不会见、不阅卷、不调查取证,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甚少介入辩护,只是在庭审时敷衍了事。究其原因,与部分律师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同度不高有关,他们认为这是政府“摊派”给自己的义务,补助又低,所以怠于履职。

  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促进实现司法公正。刑事法律援助应进一步采取相对灵活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并强化公检法各机关的通力合作,才能让“打不起官司”的人得到法律帮助,做到应援尽援。

  工作单位: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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