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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地燃放礼炮鞭炮烧坏大棚担责赔偿

创建时间:2016-08-24 04:42

2015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时30分,郑家三兄弟为其母亲上坟,并在其母亲坟地燃放了三箱震天雷礼炮等鞭炮。11时许,位于郑母坟地正北100余米处的陈某家的大棚发生火灾,致大棚及棚内研磨机等物品毁损。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能够排除放火、自燃、电气线路(包括高压线、大棚内电线)故障、遗留火种、雷击和烟囱飞火引发火灾可能,不能排除高空烟花飞火引燃大棚可燃物引发火灾。后陈某就大棚损失将郑家三兄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综合案情酌定郑某三兄弟承担陈某火灾损失的60%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解释称,涉案大棚起火时间与郑某三兄弟燃放礼炮时间相近;火灾现场经勘查发现亦存有礼炮燃放遗留的碎屑,且碎屑数量显示大棚南侧比北侧多,说明礼炮系由南向北方向发射,与二者位置相吻合;涉案大棚外为油毡或塑料薄膜覆盖,上述材料在干燥天气下具有被烟花飞火引燃的可能性;且在火灾发生当日上午,除郑某三兄弟外,无其他人员在事发地附近进行燃放礼炮等类似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按照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判断,涉案火灾系由郑某三兄弟燃放礼炮的行为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定郑某三兄弟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对陈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对大棚未采取阻燃防火措施、将不符合消防规范的养鸡大棚作为加工车间,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郑某三兄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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